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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詠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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