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詠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