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衍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鑿子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09號被告即受刑人林衍龍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鑿子 1支,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偵字第450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98年11月23日駁回職權再議而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職權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鑿子 1支,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且屬其所有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 9頁),亦有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 3頁)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