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勝鴻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100 年度訴字第2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勝鴻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期間,由其本人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0 年9 月16日向上開監所提出轉交本院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載明理由容後補陳;然於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於100 年10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在案,因上訴人已於100 年9 月20日服刑完畢釋放,該裁定於100 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等情,有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狀、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自上開裁定送達後,迄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