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慧英施建榮陳嘉瑜

原告
0000-000000(年籍詳卷)
原告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兼原告
0000-000000A(年籍詳卷)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告
許博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1 年度侵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501條固明文,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刑事合議庭之裁定縱然違反上開規定,仍於裁定之效力無影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甲○○前業經本院於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度侵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本院未於同日對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裁判,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501條訓示規定之情形,然依上開說明,本院雖遲於101年12月6日始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效力並無影響。

二、本件被告因 101年度侵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