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古榮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5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榮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古榮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3 、14所示犯罪日期欄,以及編號2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因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經第二審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宣示判決時即告確定),應分別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