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字第37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花簡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武花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武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侵占時間應更正為:民國100 年5 月22日下午4 時30分許後未久。
二、爰審酌被告武花未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小利即任意侵占他人遺忘物品,增加被害人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惟考量其犯後坦承拾獲物品及做為己用之事實經過,態度尚可,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物品之價值,以及該贓物業經扣案,其犯罪所生實害若有降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刑法第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