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育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政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育政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共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