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張志江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所示備註欄以及編號6 判決確定日期欄記載錯誤(其中編號2 、3 部分執行案號年度應為民國100 年,誤載為101年;編號6 部分因該犯罪不得上訴第三審,第二審於101 年2 月13日宣示判決時即告確定,故所載101 年2 月14日為判決確定日期,應有誤會),應更正如本件附表各該編號各欄位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