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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廖曉萍林季緯廖晉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譽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102年度易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廖晉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