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譽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102年度易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譽玲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102年度易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