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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松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松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張文松提起上訴,然本案判決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於同年10月4 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等節,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簽收紀錄影本、刑事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同年11月3 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 條第3 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一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