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松
- 選任辯護人
-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松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張文松提起上訴,然本案判決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於同年10月4 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等節,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簽收紀錄影本、刑事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同年11月3 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 條第3 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