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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水源吳志強李欣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柏文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105年3月18日所為之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柏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柏文於105 年4月7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