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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花簡字第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原花簡字第57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怡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怡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潘怡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法治觀念淡薄,且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悟,惟念其坦承犯行,及被害人已領回失物、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兼衡竊得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一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906號
    被      告  潘怡璇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新城鄉○○○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怡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2年4月16日4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路00號好樂迪
    KTV內,徒手竊取其朋友鄧年倩所有之HTC手機1支(序號:
    000000000000000)得手。嗣經鄧年倩報警處理,警察調閱
    通聯後查獲。
二、案經鄧年倩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潘怡璇經傳喚未到庭。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鄧年倩於警詢之指述相符,復有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通聯紀錄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佩  芬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花簡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