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鄭奕庭
- 原告
- 鄭善謙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薰尹
- 被告
- 蘇仁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蘇仁輝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張薰尹、鄭奕庭、鄭善謙3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