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進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進成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呂進成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記載應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