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趙維雄
- 被告
- 黃長煌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長煌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