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誌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4年度聲戒字第6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 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誌君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誌君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 28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04年7月6日花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等資料,本件聲請符合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