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雅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更正為「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偽藥」,惟因觀之原判決(含引用之附件)之事實、理由等相關說明,均係針對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此一禁藥為之,並未認定被告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屬偽藥,此部分本件判決主文之記載容係誤寫,因此項更正並未涉及法條變更,且於被告權益及全案情節均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