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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鴻達戴韻玲梁昭銘

原告
羅尹絃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告
周裕斌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交簡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周裕斌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羅尹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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