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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嶽承林敬超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嘉萍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符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與其辯護人,雖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同年7 月28日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等節,有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各1 份附卷可稽,而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361 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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