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進福
- 即被告
- 徐玉枝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顧維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本院 104年度選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進福、徐玉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進福、徐玉枝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提起上訴日期:104年 8月5日)。經核其聲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 104年9月2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高進福、徐玉枝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