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魏鈺珊
- 被告
- 曾智傑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曾智傑被訴公共危險乙案,經原告魏鈺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本件被告曾智傑被訴公共危險乙案,經原告魏鈺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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