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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1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曉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爰審酌被告罔顧其與告訴人乙○○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為滿足私慾,猶與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為通姦行為,甚而產下1 子,侵害告訴人之婚姻關係和諧及配偶權,造成告訴人精神上痛苦,所為誠屬不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坦承犯行,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素行良好,教育程度為二、三專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895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原係夫妻,二人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經法
    院調解離婚,並於同年月29日辦理離婚登記。甲○○於上開
    婚姻關係存續之103年7月間某日,基於通姦之犯意,在桃園
    市平鎮區某汽車旅館,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建國
    」之成年男子,發生性交之通姦行為,甲○○因而懷孕,並
    於104年4月14日產下1子,嗣告乙○○於104年4月27日,收
    受花蓮縣玉里鎮戶政事務所來函,要求乙○○於104年5月4
    日上午9時許,前往該戶政事務所,辦理就該名新生兒從父
    姓或母姓之抽籤事宜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花蓮縣玉里鎮戶政事務所104年4月23日玉鎮○○○0000
        000000號函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12月15日調
        解筆錄影本。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蘭  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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