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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0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40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雅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更正為「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偽藥」,惟因觀之原判決(含引用之附件)之事實、理由等相關說明,均係針對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此一禁藥為之,並未認定被告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屬偽藥,此部分本件判決主文之記載容係誤寫,因此項更正並未涉及法條變更,且於被告權益及全案情節均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