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勝雄
- 指定辯護人
-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103 年10月30日」更正為「104 年10月3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應為104 年10月30日,關於103 年10月30日之記載,顯出於誤寫,因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不生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