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4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順煌
- 選任辯護人
- 余道明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審判中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煌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順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為最重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乃人性趨吉避凶所使然,而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之供述與共同正犯供述相互歧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104 年12月25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104 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等在卷可稽。
三、經查,本案審判中延長羈押期間2 月即將屆滿,惟第一審之審理程序尚在進行中,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在外縣市有相當人脈,在花蓮縣雖有親戚卻獨自租屋居住,足見與親人關係並非親近,加以自身無恆產,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其雖坦承犯行,然所述與其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述不符,顯有隱匿、袒護共同被告楊樹明之嫌,足認仍有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故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尚無法單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性處分免除其逃亡及串供之疑慮。爰於105 年2 月16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予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