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全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4年12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262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全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62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經送達判決書正本,被告於105年1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有前揭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因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25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姐姐以同居人身分代收,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