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原正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105年5月20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原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原正於105 年6月1日提起上訴,惟該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