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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

刑事補償聲請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高郁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

聲請人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刑事補償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1年8月30日確定決定(91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甚明,復此於案因聲請釋憲而停止審判時,當亦有類推適用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陳進財聲請刑事補償重審案件,前經本院以刑事補償法第第22條、第39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憲並循此為由裁定停止審理,嗣該釋憲案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有司法院109年6月22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8433號函附之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可按,顯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是揆之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繼續審判,爰依該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刑補重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聲請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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