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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簡字第42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黃光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簡字第4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智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4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智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鄧智光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花交簡字第4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5年3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是被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係堂兄妹關係,竟不知和睦相處,僅因被害人駕車返家之停車糾紛,被告即惡言相向,甚至以恐嚇之詞對被害人咆嘯,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之行為實屬可議,且情緒控管能力欠佳。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尚能坦承犯行,並參酌被告警詢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修配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402號
    被      告  鄧智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里村○里○街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智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
    花交簡字第490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鄧智光猶不知悔改,其與鄧
    婷瑋為堂兄妹關係,竟於105 年9 月30日21時許在其位於花
    蓮縣○○鄉○里村○里○街000 號住處前,因不滿鄧婷瑋與
    其夫開車回家差點與其發生碰撞,竟基於恐嚇之犯意,當場
    以加害他人身體、財產之事由向鄧婷瑋咆嘯,恫以:「你停
    停看,打爛你的車」、「我要打到你流產」等語,造成鄧婷
    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鄧婷瑋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智光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鄧婷瑋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花蓮縣警察
    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偵查報告書、現場錄影光碟1 張暨翻
    拍照片6 張與錄音譯文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鄧智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於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主任檢察官  詹常輝
                              檢  察  官  江昂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簡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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