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訴訟代理人
- 儲銀菊
- 被告
- 李金山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訴字第103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金山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