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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66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6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志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志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爰審酌被告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致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之目的不達,影響國家安全,惟念其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梁昭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64號
    被      告  吳志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軒係後備軍人,係花蓮縣後備指揮部之應召員。其明知
    應受召集,無正當理由不得逾應召期限2日,竟意圖避免教
    育召集,就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填發指定其應於民國103年4月
    14日至花蓮縣○○鄉○里路000號(北埔營區)報到之教育
    召集令於103年3月30日合法送達至其花蓮縣吉安鄉海濱31號
    住處後,未至上開處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花蓮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志軒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備役人
      員資料基本查詢清單各1 份。
二、核被告吳志軒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之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
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
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花原簡字第26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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