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國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國喬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共8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