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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志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子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47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補充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4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 條及第23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補充解釋,於大法官為補充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易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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