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 第2號 原 告 余麗鳳 黃梅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林其鴻律師 被 告 林畯雄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朝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