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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第2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鴻達陸怡璇戴韻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

第2號

原告
余麗鳳
原告
黃梅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被告
林畯雄
被告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朝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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