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世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世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曾世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詐欺等共9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 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