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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7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銘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銘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行當事人欄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7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