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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英豪黃夢萱許芳瑜

原告
周昱霖
被告
周惠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補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若法院認為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本案被告偽造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1萬5,000 元之提款單,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而未成立詐欺取財罪嫌等節,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38 號刑事判決在案,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第二協議遺產分割獨立繼承之協議無效應以裁定廢棄,另主張應按民國87年5 月19日簽訂繼承協議書以繳交銀行貸款本金比率,辦理分割繼承花蓮市○○○街00巷0 號4 樓不動產等情,經核並非上開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所及,原告之主張及聲明亦與上開刑事案件得請求回復損害之範圍有間,揆諸前開說明,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許芳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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