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康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康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劉康偉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公共危險等共3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除聲請書及本裁定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81號」,應更正為「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81號」外,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