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周昱霖
- 被告
- 周惠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3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補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若法院認為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經查:本案被告偽造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1萬5,000 元之提款單,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而未成立詐欺取財罪嫌等節,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38 號刑事判決在案,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被告第二協議遺產分割獨立繼承之協議無效應以裁定廢棄,另主張應按民國87年5 月19日簽訂繼承協議書以繳交銀行貸款本金比率,辦理分割繼承花蓮市○○○街00巷0 號4 樓不動產等情,經核並非上開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所及,原告之主張及聲明亦與上開刑事案件得請求回復損害之範圍有間,揆諸前開說明,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