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嚴昱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84號、108 年度偵字第2217號、108年度偵字第2960號、108年度偵字第3126號、108 年度偵字第4839號、109 年度偵字第17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嚴昱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嚴昱凱知悉依現今生活狀況,任何人均可輕易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且一般人蒐集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係為遂行犯罪之需要,以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可預見將自身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可能遭他人作為詐取財物之犯罪工具,竟基於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7年6 月1 日至7 日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為「阿明」之人,容任他人使用。嗣該集團成年成員取得前揭SIM 卡後,即與車忠達、李俊義、林長融、劉明哲、林晏瑋、汪晉毅、綽號「阿財」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107 年6 月7 日12時許起,以嚴昱凱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 號及非嚴昱凱申辦之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號碼,陸續多日撥打電話向蘇素慧訛稱遭冒用身分開戶涉及洗錢,須將其所有之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所有金錢「全部」交付檢警監管云云,致蘇素慧陷入錯誤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11日起,依指示陸續將其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置於住處門口處由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旋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由李俊義、劉明哲、林長融、綽號「阿財」之成年男子,分別開車載送劉明哲、林晏瑋、汪晉毅、車忠達、林長融(劉明哲、林晏瑋、汪晉毅、車忠達、林長融、李俊義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587 、588 號判決有罪在案),先後持蘇素慧之提款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而接續自提款設備提領款項,或至蘇素慧住處門口取走蘇素慧受騙放置在住處門口之提款卡或現金包裹,共約新臺幣(下同)3,310,000 元。
(二)於107 年6 月20日9 時許起,以嚴昱凱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非嚴昱凱申辦之0000000000等號碼陸續多日撥打電話向陳秋齡訛稱遭冒用身分開戶涉及洗錢,須將其所有之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所有金錢「全部」交付檢警監管云云,致陳秋齡陷入錯誤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2時18分許,依指示陸續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置於屏東縣屏東市復興公園處由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旋接續於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自提款設備提領款項共計149,000 元。
(三)於107 年6 月23日10時許起,以嚴昱凱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非嚴昱凱申辦之0000000000號等號碼陸續多日撥打電話向陳依婉訛稱遭冒用身分開戶涉及洗錢,需以匯款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陳依婉陷入錯誤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7 年6 月25日12時50分許,匯款120,000 元至程郁茜申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107 年6 月27日12時40分許,匯款150,000 元至許清和申辦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程郁茜、許清和涉犯詐欺罪嫌,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四)於107 年7 月2 日9 時許起,以嚴昱凱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陸續多日撥打電話向陳鳳鳴訛稱遭冒用身分開戶涉及洗錢,需以匯款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陳鳳鳴陷入錯誤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4 日,依指示自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轉帳180,000 元至田榮明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同年月5 日依指示自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轉帳180,000 元至同一帳戶內(田榮明涉犯詐欺罪嫌,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五)於107 年7 月9 日8 時至9 時許起,以嚴昱凱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非嚴昱凱申辦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號碼陸續多日撥打電話向林秀英訛稱遭冒用身分開戶涉及洗錢,須將其所有之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所有金錢「全部」交付檢警作為證據云云,致林秀英陷入錯誤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依指示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置於宜蘭縣冬山鄉東興國小旁由李俊義、車忠達取走(李俊義、車忠達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金上訴字第2118號判決有罪在案),旋接續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自提款設備提領款項共計259,000元。
(六)於107 年7 月10日9 時許起,以嚴昱凱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非嚴昱凱申辦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號碼陸續多日撥打電話向林煥千訛稱遭冒用身分開戶涉及洗錢,需以匯款方式支付保證金云云,致林煥千陷入錯誤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月11日起,依指示將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設定自動轉帳,隨遭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五所示時間轉帳共計2,574,000 元至附表五所示之收款帳戶。
二、案經蘇素慧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陳秋齡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鳳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林秀英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林煥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被告嚴昱凱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附此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素慧、陳秋齡、陳鳳鳴、林秀英、林煥千、陳依婉、盧彥宏、田榮明、程郁茜、許清和、蕭玉梅、謝家馨、林育正、張又瑄、邱益成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信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車手行經路線圖、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權利讓渡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案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鳳鳴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2月25日儲字第1070289356號函暨檢附田榮明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林秀英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程郁茜之台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許清和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類存款憑條、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統一超商交貨便顧客聯影本、臉書貼文翻拍照片、中華電信查詢被告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陳依婉提供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用戶嚴昱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相關掛失及繳款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調閱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108 年10月24日嘉服字第1080000087號函暨檢附嚴昱凱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相關資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3日遠傳(發)字第10811002127 號函暨檢附嚴昱凱名下門號清單、指定期間繳費及掛失補卡紀錄、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 年5 月20日合金總集字第109000983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 年5 月22日合金鳳山字第1090002002號函暨檢附陳鳳鳴107.7.1 至107.7.31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9 年5 月25日合金鳳山字第1090001844號函暨檢附陳鳳鳴107.7.1 至107.7.31交易明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109 年5 月18 日109 鳳山字第00074 號函暨檢附林煥千帳號00000000000 號107.7.1 至107.7.31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 年5 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54004 號函暨檢附林煥千107.7.1 至107.7.31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18日儲字第1090119785號函暨檢附陳秋齡之帳戶歷史交易清單、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嚴昱凱申辦門號之消費紀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27日遠傳(發)字第10910503107 號函暨檢附嚴昱凱申辦於指定期間內之GOOGLE PLAY 交易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簡便函暨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3 年6 月3 日通傳法務字第10300341090號函、103 年5 月28日法檢決字第10304526010 號函、中華電信查詢嚴昱凱107.4.1 至107.12.31申辦之門號在GOOGLE PLAY上消費紀錄、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GOOGLE PLAY 費用出帳明細表、台灣之星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臺灣銀行營業部109 年3 月4 日營存字第10950020481 號函暨檢附蘇素慧所有之帳戶107.6.7 至107.7.31 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2 日營清字第1090004879號函暨檢附蘇素慧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嚴昱凱、謝家馨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遠傳、中華電信、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話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交貨便單據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岡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煥千之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第E 個網業務申請書、林煥千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申請書暨約定書、林煥千所有之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6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22421 號函暨檢附凌邑豪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8 日儲字第1070168222號函暨檢附林育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溪湖分行107 年8 月22日彰溪字第1070155 號函暨檢附林育正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9 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752035號函暨檢附張又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8 月9 日台新作文字第10744699號函暨檢附張又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09607 號函暨檢附凌邑豪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5 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42209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8 月6 日營清字第1090021619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587 、588 號判決、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金訴字56、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2118號判決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本件被告固將其所申辦之SIM 卡交付予「阿明」,供「阿明」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之作為聯絡工具,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詐取財物。惟被告交付本案預付卡之行為,僅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並無證據證明其以自己實施詐欺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雖依卷內的證據資料,顯示本件詐欺集團共同從事詐騙之人員有3 人以上,並有冒用公務員名義為詐騙行為之情形,但因無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就此部分有所認識,基於所知輕於所犯之法理,被告應僅就其提供SIM 卡幫助該詐欺集團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犯行,予以負責,而無庸論以刑法第30 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又被告一次交付附表一所示門號SIM 卡之行為,導致6 位被害人分別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交付附表一所示門號SIM 卡供行騙之人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詐騙風氣,且造成被害人受有鉅額之損失,所為實非可取;參酌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惟未能與本案被害人和解或實際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擔任統一超商員工、之前在物流公司從事撿貨工作、須扶養母親,並與兄長共同分擔父親入住安養機構之費用、目前家庭經濟狀況為負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刑法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之立法,使犯罪行為人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然而,苟無犯罪所得,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是以,在幫助犯之情形,苟幫助犯並未因其幫助行為而獲得任何犯罪所得(如未自正犯處取得任何利益)或無法證明其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需就正犯所獲得之犯罪所得而負沒收、追徵之責。經查,被告固將其所申辦之SIM 卡提供予他人以供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依現存證據,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而受有何不法利益,依前開說明,即無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之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美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 │ │ │ │編號│門號 │申辦時間 │所屬電信業者 │ │ │ │ │ │ │ │ │ │ │ ├──┼──────┼───────┼───────┤ │ │ │ │ │ │1 │0000000000 │107年4月13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2 │0000000000 │107年4月13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3 │0000000000 │107年4月13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4 │0000000000 │107 年4 月12日│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方式 │提領金額 │帳戶 │ ├──┼───────┼──────┼─────┼──────────┤ │1 │107年7月9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 16時32分2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 │107年7月9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6時33分16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 │107年7月9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6時34分25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4 │107年7月12日 │拿取現金包裹│300,000元 │無 │ │ │12時28分 │ │ │ │ ├──┼───────┼──────┼─────┼──────────┤ │5 │107年7月12日 │ATM │10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3時29分15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6 │107年7月12日 │ATM │49,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3時30分2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7 │107年7月13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12分53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8 │107年7月13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14分3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9 │107年7月13日 │ATM │29,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16分19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0 │107年7月13日 │拿取現金包裹│40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2時24分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1 │107年7月1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3分4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2 │107年7月1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4分12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3 │107年7月1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4分44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4 │107年7月1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5分16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5 │107年7月14日 │ATM │18,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6分0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6 │107年7月17日 │拿取現金包裹│880,000元 │無 │ │ │12時55分許 │ │ │ │ ├──┼───────┼──────┼─────┼──────────┤ │17 │107年7月19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40分4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8 │107年7月19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41分38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19 │107年7月19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42分46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0 │107年7月19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43分46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1 │107年7月19日 │拿取現金包裹│482,000元 │無 │ │ │11時19分許 │ │ │ │ ├──┼───────┼──────┼─────┼──────────┤ │22 │107年7月20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7分8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3 │107年7月20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8分19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4 │107年7月20日 │ATM │29,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10分5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5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0分5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6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1分28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7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2分5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8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2分39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9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3分14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0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3分49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1 │107年7月21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4分22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2 │107年7月21日 │ATM │9,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1時55分42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3 │107年7月23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3分5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4 │107年7月23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4分5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5 │107年7月23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5分4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6 │107年7月2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18分2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7 │107年7月2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18分52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8 │107年7月2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19分4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39 │107年7月2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20分1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40 │107年7月24日 │ATM │2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2時20分4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41 │107年7月25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2分20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42 │107年7月25日 │ATM │60,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3分49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43 │107年7月25日 │ATM │29,000元 │蘇素慧臺灣銀行帳戶 │ │ │0時5分11秒 │ │ │0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三: ┌──┬───────┬────┬─────┬────────────┐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方式│提領金額 │帳戶 │ ├──┼───────┼────┼─────┼────────────┤ │1 │107年6月20日 │ATM │60,000元 │陳秋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12時49分18秒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 │107年6月20日 │ATM │60,000元 │陳秋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12時50分25秒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3 │107年6月20日 │ATM │29,000元 │陳秋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12時51分43秒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附表四: ┌──┬───────┬────┬─────┬────────────┐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方式│提領金額 │帳戶 │ ├──┼───────┼────┼─────┼────────────┤ │1 │107年7月9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14時52分6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 │107年7月9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14時52分46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3 │107年7月9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14時53分26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107年7月9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14時53分58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 │107年7月9日 │ATM │19,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14時54分34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6 │107年7月11日 │ATM │3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0時8分26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7 │107年7月11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0時8分59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8 │107年7月11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0時9分34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9 │107年7月11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0時10分4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0 │107年7月11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0時10分36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1 │107年7月11日 │ATM │19,000元 │林秀英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0時11分9秒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2 │107年7月11日 │ATM │11,000元 │林秀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 │ │0 時12分19秒 │ │ │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13 │107年7月11日 │ATM │20,000元 │林秀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 │ │0時15分55秒 │ │ │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附表五: ┌──┬──────┬─────┬─────────────┬───────────────┐ │編號│轉帳時間 │提領金額 │匯款帳戶 │收款帳戶 │ ├──┼──────┼─────┼─────────────┼───────────────┤ │1 │107年7月11日│181,000元 │林煥千所有第一銀行商業股份│張又瑄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 │ │0時15分42秒 │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2 │107年7月11日│121,000元 │林煥千所有第一銀行商業股份│凌邑豪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8時56分12秒 │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 │ ├──┼──────┼─────┼─────────────┼───────────────┤ │3 │107年7月12日│180,000元 │林煥千所有第一銀行商業股份│張又瑄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 │ │0時22分17秒 │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4 │107年7月12日│120,000元 │林煥千所有第一銀行商業股份│凌邑豪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8時45分39秒 │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 │ ├──┼──────┼─────┼─────────────┼───────────────┤ │5 │107年7月13日│181,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6 │107年7月13日│181,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行帳00000000000000號 │ ├──┼──────┼─────┼─────────────┼───────────────┤ │7 │107年7月14日│13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行帳00000000000000號 │ ├──┼──────┼─────┼─────────────┼───────────────┤ │8 │107年7月14日│13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9 │107年7月16日│18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行帳00000000000000號 │ ├──┼──────┼─────┼─────────────┼───────────────┤ │10 │107年7月16日│15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1 │107年7月16日│18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2 │107年7月16日│18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行帳00000000000000號 │ ├──┼──────┼─────┼─────────────┼───────────────┤ │13 │107年7月18日│18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行帳00000000000000號 │ ├──┼──────┼─────┼─────────────┼───────────────┤ │14 │107年7月18日│18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5 │107年7月19日│15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埔鹽分│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行帳00000000000000號 │ ├──┼──────┼─────┼─────────────┼───────────────┤ │16 │107年7月19日│150,000元 │林煥千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正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