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竣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竣程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竣程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5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