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黎克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黎克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黎克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藥事法等共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3 、5 至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