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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原告
馨心商行
原告
卓馨茹
被告
張志雄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原易字第23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馨心商行、卓馨茹於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233 號被告張志雄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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