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馨心商行 卓馨茹 被 告 張志雄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原易字第23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馨心商行、卓馨茹於本院108 年度原易字第233 號被告張志雄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