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宇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宇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宇欣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 、4 所示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外,以及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3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最後事實審法院欄、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有所疏漏,應由本院以本附表補充之,以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