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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源鑫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08 年度訴字第50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度金訴字第2 號」

;附表編號8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 年1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08 年度訴字第506 號」之記載,顯係「109 年度金訴字第2 號」之誤寫;而附表編號8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1 月」之記載,則顯係「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誤寫,而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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