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秉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秉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秉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4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22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 年度易字第273 號、109 年度花簡字第22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確定,上揭諸刑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71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乃於109 年6 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4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3 月29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10016359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