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林國喬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花原簡字第1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 條或第504 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蘇文輝就本院110 年度花原簡字第14號被告林國喬被訴竊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