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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英豪黃夢萱蔡瑞紅

原告
謝清福
被告
陳張月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44號被告陳張月華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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