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61號
- 原告
- 謝清福
- 被告
- 陳張月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44號被告陳張月華被訴詐欺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