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源鑫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08 年度訴字第506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度金訴字第2 號」
;附表編號8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 年1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確定判決案號欄關於「108 年度訴字第506 號」之記載,顯係「109 年度金訴字第2 號」之誤寫;而附表編號8 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年1 月」之記載,則顯係「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誤寫,而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