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詠豪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詠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被告莊詠豪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定期民國111年3月22日行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不到庭亦拘提無著,本院於111年5月2日發布通緝,被告於111年5月4日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准以新臺幣五千元具保及限制住居替代羈押,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具保後,本院撤銷通緝將被告釋放,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二、後本院再定期於111年11月30日下午3點行準備程序,詎被告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前開筆錄、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112年1月6日中檢永調111助2171字第1129000928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在卷(見本院卷第225至229頁、第245至248頁)可憑,因認有事實足見顯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